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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权利:对科学网“后同行评议”事件的评议

已有 7149 次阅读 2009-3-13 12:53 |个人分类:公共政策|系统分类:老挝黄金赌场

这篇博文针对是对王志明、张志东(这个名字好,用拼音打字,首先出来的是大名人张之洞)最近的PK,还有博友们对此事的评论等等有感而发的。
 
 1,谁有权进行“后同行评价”?
 
任何人,只要他愿意,只要他有兴趣,只要他有闲工夫,只要他能能够找到他认为有资格做“同行”的人,他就可以组织对某一项研究成果(论文)的后同行评议。言论自由嘛,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神圣权利。因此,我认为,王志明先生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出面组织这次“后同行评议”,说明他对这件事有兴趣,有功夫,有精力,他愿意对此事发表看法,他的这个行为本身没有什么不妥。
 
2,谁有权利用手中的资源便利组织“后同行评议”?
 
这要看,这个人手中的资源是属于谁的。比如说,王志明先生组织(或参与组织)这次“后同行评议”,如果他利用了他本人作为科学杂志主编或者编辑的身份,那么他需要取得他的杂志的管理者(可能是编委会,也可能是主编,也可能是学院或者学校或者研究所,要看具体管理办法的说法)的授权,才能出面组织(或参与组织)这样一个“后同行评议”。相应地,《科学新闻》要组织(或参与组织)这个“后同行评议”,则需要其管理者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。此外,如果是职务行为,那么无论是王志明先生还是《科学新闻》的记者,其行为都应该符合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(professionalism)。
 
还需要指出的是,区分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另外一层意思是,以职务身份参与某种活动,一旦涉及法律问题,雇主要负连带责任的。
 
3,什么样的“后同行评议”才有权威性?
 
通过学术管道,在学术期刊或者著作上发表的对于前人所发表论文的评议,才是科学共同体广泛接受、并沿袭多年的做法。一篇学术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、在刊物上发表的对某篇论文的comments,还有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性文章等等,都是“后同行评议”通行的做法。在博客上发表同行评议的意见,在BBS上发表对某一篇学术论文的质疑,在新闻报道中描述学界对某一科研成果的评价,不是不可以,也不是没有任何参考价值,但这不能用来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结论。
 
4,“后同行评议”要注意什么?
 
最重要的,是要选择合适的专家,要选择真正的内行来对一篇论文的对错进行专业评论。其次重要的,是要注意行文的语气,要对事不对人,要避免涉嫌人身攻击。“后同行评议”可能会涉及法律问题,但更多的是涉及道德问题。在文章里面辱骂、侮辱、贬低等人身攻击的言辞,对搞清楚科学问题没有什么帮助,应该尽量避免。
 
 综上所述,王志明先生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组织这次所谓的“后同行评议”,我觉得这样的后同行评议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。至于他的结论是否被科学共同体所接受,那是另外一个问题。如果说他在行文中有人身攻击的成分,那涉及道德和法律,也是另外的问题。
 
如果王志明先生以某科学杂志主编的身份来参与这个“后同行评议”,就变成了职务行为,那么事情就要复杂一些了。同时,鉴于《科学新闻》的行为一定是职务行为,我们就要多问一句,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规范。
 


学术论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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